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七章 粮食节约第五十一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引导激励与惩戒教育相结合的机制,加强对粮食节约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推进粮食节约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牧、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消费等环节的粮食节约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