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承储自治区级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剥离商业性经营业务。

承储盟市级、旗县级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