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五章 粮食储备第三十九条有效承储自治区级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剥离商业性经营业务。承储盟市级、旗县级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