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下列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一)利用小区公共道路或者场地设置停车位收取的车位场地使用费;

(二)利用电梯、车库、场地、楼体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布广告的经营性收入;

(三)利用物业服务用房或者公共区域获取的收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归业主共有的收入。

共有部分收益的管理与分配由业主大会决定。

共有部分收益由物业服务人代为管理的,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共有部分收益账户,接受业主和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共有部分收益应当按季度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三十日。

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十名以上业主对共有部分收益有异议的,可以查询有关财务账簿。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