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符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事项范围、服务标准等因素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调整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强制要求业主预付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人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专项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可以另行约定。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