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人防、大数据、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4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