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一节 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合同第四十五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指派项目负责人,负责物业服务项目的运营和管理。建立项目负责人到居民委员会报到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到岗之日起五日内到居民委员会报到,在居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参与基层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4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