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第四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十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应当在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移交后自行解散。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4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