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物业管理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坚持党建引领、政府组织、部门协同、属地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行业自律,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