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到最终用户,保证服务质量。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