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物业交付后,车位、车库尚未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建设单位应当公开数量和位置,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车位设置不得影响道路通行,不得妨碍消防、急救等特种车辆执行任务,不得损坏共用设施设备,不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