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