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单位和个人有维护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的义务,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车、放置电动车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二)携带电动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三)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四)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机关报告,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