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动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为能源,实现电助力或者电驱动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两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和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