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