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管理机构应当与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促进保护利用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鼓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将摩崖造像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教育引导村(居)民积极参与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
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