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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

有效

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双方,凭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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