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培训。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