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依法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多渠道资金,建立合理的生育休假成本共担机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