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生育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