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十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