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有子女死亡的;

(二)有子女按规定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