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三条有效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子女:(一)有子女死亡的;(二)有子女按规定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