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统计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