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其职务自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终止。

对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履行职责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认定,按自动辞职处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