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