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实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编制抗震设防专篇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将设计文件等材料报送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应当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