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出具审查合格书,并报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审查不合格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收到审查修改意见后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