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室外场地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