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

(二)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物品影响城市市容的;

(三)放置物品占用盲道、影响通行的。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