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