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商务等部门应当完善境外投资备案与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开展境外投资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

企业应当在投资风险防控中发挥主体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涉外法律风险数据库,编制企业境外经营合规指引,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的对外投资安全风险分级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指导企业防范风险,及时妥善处置境外突发事件。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相关工作,加强贸易风险防范和贸易救济,积极指导和帮助企业应对不合理贸易限制措施。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