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省招商工作统筹协调,鼓励开展跨区域招商合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应当规范招商引资行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开展特色化、差异化招商,优化创新招商模式,建立健全招商引资信息跟踪机制和重大招商项目全流程服务机制;组织建立由商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投资促进工作机制,加强专业招商队伍建设。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发区赴国(境)外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支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企业针对重点国家和地区以市场化、专业化方式组建队伍开展招商引资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外事工作的部门应当为招商团组因公出国(境)洽谈重点招商项目提供快速便捷审批通道,简化审批流程。
支持以湘商回归、校友回湘、湘智兴湘等形式进行招商引资。
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本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各类功能性机构。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