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健全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队伍建设,发挥专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研究、咨询等作用。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