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宝鸡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优秀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炎帝传说、吹箫引凤传说、燕伋传说、岐伯传说、鸡峰山传说、张三丰与金台观传说、岐山谚语、眉县民谣等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凤翔泥塑、凤翔木版年画、西秦刺绣、社火脸谱绘制技艺、岐山转鼓、陇州小调、凤县民歌、麟游木偶戏、西秦腔、西府曲子等传统美术、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西凤酒酿造技艺、青铜器复仿制技艺、朱氏正骨技艺、岐山臊子面制作技艺、岐山擀面皮制作技艺、凤翔豆花泡馍制作技艺、扶风鹿羔馍制作技艺、太白神仙豆腐制作技艺等传统技艺、传统医药;
(四)宝鸡民间社火、炎帝祭典、周公祭典、凤翔红拳、千阳丁方等民俗、传统礼仪、传统体育和游艺;
(五)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