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阴凤堰梯田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发生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时,市、汉阴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凤堰梯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凤堰梯田的抢救修复等工作。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