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凤堰梯田保护区域内进行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依法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严格落实水土保持设施、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遗产的原有风貌及周边环境,防止破坏梯田及其生态系统。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