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服务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12345热线管理机构、承办单位进行劝阻、教育和批评,并告知法律后果;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反复使用、长时间占用热线资源,干扰热线正常运行的;
(二)骚扰、侮辱、威胁、恐吓工作人员的;
(三)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热线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冒用他人信息的;
(六)其他采取不正当手段扰乱热线工作秩序的。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