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文联、社科联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