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资金支持陕北民歌资源调查、创作展示、人才培养、品牌保护、理论研究、设施建设、宣传推广、交流合作等项目。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