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第四章 传播发展第二十一条有效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陕北民歌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宣传、展示等活动。新闻媒体应当通过设立专栏、专题节目等方式广泛宣传、普及、推广陕北民歌。鼓励利用公共场所、公益广告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开展陕北民歌公益性宣传。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