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第三章 人才培养第十八条有效教育、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协同推进陕北民歌进校园,鼓励和支持学校通过开设校本课程,成立陕北民歌社团、兴趣小组,举办展演展示等形式,增强学生对陕北民歌的认同、传承和弘扬意识。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陕北民歌表演团体等建立陕北民歌学习实践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开展人才培养和培训活动。鼓励陕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参与陕北民歌教学。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