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认定陕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建立健全代表性传承人管理体系,对陕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场所、经费等支持,保障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陕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授徒、传艺、展演等传承活动;
(二)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资源调查;
(三)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
(四)参与陕北民歌公益性宣传。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陕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对代表性传承人发放补助、晋级、奖励、取消资格等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