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传承第十条有效陕北民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具体承担陕北民歌的保护传承发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收集与陕北民歌相关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二)推荐陕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三)保护与陕北民歌相关的场所;(四)开展陕北民歌创作、传承、传播等活动;(五)为陕北民歌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六)定期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