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的潼关肉夹馍产品,或者违反食品生产经营、商标使用、市场交易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