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区县(自治县)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平安建设的决策部署;
(二)组织宣传和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落实本级党委、上级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的工作要求;
(四)建立健全本地区平安建设目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和评价体系;
(五)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平安建设工作,督促落实平安建设责任;
(六)定期分析平安建设形势,推动解决平安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七)组织开展平安建设督导检查、考核评价以及表彰奖励工作;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