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平安建设条例/第二章 共建共治第十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特点开展平安建设相关工作,依法维护职工、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