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第四章 转移实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气象、水行政、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完善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强化预警指向性,确保预警覆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防汛责任人及时准确接到预警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和人员转移命令,通过手机通信、报警器、广播喇叭、铜锣哨子、上门告知等多种方式,通知受威胁区域内人员迅速转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