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河道上下游建立联合管控机制,加强河道的巡查联防,对非法设障、采砂、取土、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行为进行清理整治,定期疏浚河道,及时加固堤防。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倾倒垃圾和渣土,禁止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以及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