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汛期前,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统一调查和登记受威胁区域内人员,制定转移人员清单,并根据汛期旅游、外来务工、经商、探亲等人员往来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建立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人员转移清单,明确专人负责其防汛避险转移。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编制防汛避险人员转移预案,明确组织领导、预警信号、转移责任、转移范围、转移路线、安置地点、生活保障、卫生防疫、避险解除、组织返回以及遭遇极端天气时的应对措施等,或者在防汛等相关预案中明确以上内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不同地区应当根据雨情水情、地形地势制定分区分级转移预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水行政、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于每年汛期前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编制和完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预案。

进入汛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办公场所喷涂或者张贴防汛避险人员转移预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