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定河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