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永定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加强取用水总量和消耗强度控制,强化永定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